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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等“人章不一致”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来源:爱国小男孩 网址:www.agxnh.com 阅读:190 发布:2024-04-24

 

 

公章争议问题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对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认定的也逐步归于统一。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41条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看盖章之人是否有授权而不看公章真假”的裁判思路,为众多因盖章真假问题引起的纠纷指明了方向。

在“真人假章”、“假人真章”等“人章不一致”情形下,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分析签约人在盖章或签名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真人假章
 
 

定义:指有权限的行为人(如法定代表人、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但加盖的印章并非公司认可的印章,即“假章”。

 
 
合同效力认定
 
 

基本原则: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4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简称《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2条,确立了“认人不认章”的基本原则。即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具体分析
 
 

如果有权限的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名,即便加盖的是假章,也应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的行为人能够代表公司或有权代理公司,其行为能够产生公司预期的法律效果。

公司不能以印章是假的、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除非公司能够证明相对人并非善意且无过失。

案例名称:

沃*实业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湘09民终201号

案情简介:

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代表公司与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加盖了公章。

沃*公司抗辩称,《借款合同》与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备案公章不一致,且出借资金转入吴某私人账户,可能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认定:

尽管沃*公司提出了公章不一致等抗辩意见,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吴某与刘某恶意串通。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由法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刘某作为沃*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和盖章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合同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约定,故法院判决该借款行为由沃*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总结:

在“真人假章”情况下,即使公章是伪造的,但只要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具有代理权的人,且其行为能够代表公司,合同即应认定为有效。

基本原则:同样遵循“认人不认章”的原则,但情况更为复杂。

二、假人真章
 
 

定义:指没有权限的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名,但加盖了公司认可的印章(真章)。

 
 
具体分析
 
 

如果没有权限的行为人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真章,原则上合同不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因为此时的行为人缺乏代表权或代理权,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然而,如果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且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这要求相对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核实行为人身份、权限等。

案例名称:

A公司与B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新40民终729号

案情简介:

张*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经确认与备案公章一致)。

但查明张*并非A公司工作人员,且未取得A公司的授权。

法院认定:

尽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但张*并无代表A公司的代理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现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B公司未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张*具有代理权。

因此,法院判决合同不对A公司生效,A公司不承担租赁合同义务。

 

总结:

在“假人真章”情况下,即使公章是真实的,但如果签约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相对人不能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签约人有代理权,则合同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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