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效力认定的三大关键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 (摘要引用)
实践中的具有争议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公章类型和文件内容不相匹配、公章是伪造的、使用的公章未经备案。下文将对这三种情况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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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公司往往会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刻制不同的公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用章等。如果在项目合同上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在借款合同上盖了资料专用章,就可能引发公章类型和文件内容不相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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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若合同所盖之章虽与合同内容不相匹配,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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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被代理人有被代理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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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事后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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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正式合法的授权。
此外,如果能够证明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即专用章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并不专用,也能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然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证明较为困难。
山东省高院曾认定,尽管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但若该章在实践中被普遍滥用,且行业滥用公章情形多见,则合同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合同可能因此被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特定公章类型与文件内容不相匹配时,若该公章超越了其使用范围且未经公司追认,则不能认定合同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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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伪造公章指的是无正当性伪造,即伪造人本不具有代理与代表的权限,且被代表及被代理人对伪造行为并不知情。伪造公章的目的是让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签订协议,伪造人因此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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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伪造公章无疑是违法行为,将受到《刑法》的打击。然而,对于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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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伪造人具有代理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且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则合同可能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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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伪造人无权代理且未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可能因缺乏有效代理而无效。
在姚某某诉深圳市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尽管销售人员孔某某伪造了公章并私自变更收款账户与客户签订合同,但由于孔某某具有销售代理权且行为发生在公司经营场所内,法院认定孔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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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公章是否备案并非公章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未经备案的公章可能引发法律效力认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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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若行为人使用的公章是真实的,且该公章在其他场合也曾代表过法人的意志,或者公司对该盖章行为是明知的(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场或实际履行了合同等),则该公章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无法证明上述条件成立,就需要对公章代表的意思表示推定的证明力进行强化。此时,不仅需要证明公司曾经使用过未备案的公章,还需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公章就是之前未备案的公章。
在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公章未经备案,但王某代表公司签订协议及提交材料中确实存在多枚公章同时使用的情形,且王某一直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协议及材料。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章效力认定的三大关键问题涉及公章类型与文件内容的匹配性、公章的真实性(是否伪造)以及公章的备案情况。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